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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死亡证明的开具、常见使用场景的全流程解析

2.第二联为死者户籍注销联

第二联(见图2[2])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一般而言,死者家属需持《死亡证》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到公安部门对死者户口进行销户,同时公安部门保存第二联证明,并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

图2

3.第三联为死者家属留存联

第三联(见图3[3])一般为死者家属自行留存,主要用于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死者配偶用于证明丧偶情况办理再婚等用途。

图3

4.第四联为遗体火化联

通常由死者家属持第四联(见图4[4])《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图4

(二)出具机关

根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死亡证明主要由对死者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其他单位无权出具。

2014年12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5],该规定第七条[6]、第九条[7]对于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相关单位开具《死亡证》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通常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第二种为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根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通知》附件1填写说明的规定[8],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后签发;

第三种为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第四种为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申请开具死亡证明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一)《死亡证》的签发对象

根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死亡证》申请的适格主体以及申请材料

实务中比较值得关注的就是申请《死亡证》的适格主体以及如何申请《死亡证》。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办理前依据逝者的具体情况(死亡地点、性质)提前向具体签发机构电话咨询确认,是最稳妥高效的做法。笔者以自身所在城市杭州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介绍。就浙江杭州而言,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笔者未查到省内地方性法规对上述问题直接予以规制,下述情况系参考了杭州地区社区服务中心[9]、浙江地区疾控中心[10]发文总结的一般情形,实际办理仍需具体询问出具《死亡证》的单位,仅供读者参考。

1.《死亡证》申请的适格主体

申领《死亡证》的主体通常表述为死者家属,通常一般指死者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但实际做法仍主要是首先考虑将死亡证明出具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若直系亲属不在的情况下,则出具给其他近亲属。

如果死者无亲属的特殊情况下,则死者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领《死亡证》?关于此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但查询到多个卫生服务中心的官方公众号发文,表示可由死者的生前所在生活机构(如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2.不同情形下的申请材料

不论何种情形下,一般申请人需准备以下通用材料:

其一,逝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其二,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即办理者的身份证。

其三,申请人与逝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若无法提供,部分地区可由逝者生前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等出具相关证明。

在提供上述通用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情形参看下表:

死亡情形

办理机构

除通用材料外需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

医院内正常死亡(含送医途中)

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

通常无需家属主动提供额外医学证明(医院会依据其病历和抢救记录开具)

此情形下家属主要配合提供逝者和申请人身份信息。

医院外正常死亡(家中、养老院等)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

1.逝者生前病史资料(如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体检单等);2.《人口死亡申报单》(通常签发机构提供空白单,家属填写);3.公安部门证明:若已报警,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1.这些材料是帮助医生判断“正常死亡”性质、推断死亡原因的关键依据,家属应尽可能提供。2.若无法提供,需积极配合医生的调查问询。

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或卫生健康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形

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一般报警后配合警方调查。

家属首先应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相应文书及死亡证明。

宣告死亡

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宣告死亡”的制度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获取的判决书视同为《死亡证》。

对于下落不明满法定年限的人员,无法直接开具医学死亡证明,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该判决书效力等同于《死亡证》。

3.核心法律依据的关键点解读

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医院内死亡”、第四种情形“宣告死亡”不做讨论,此处着重讨论第二种情形“医院外正常死亡(家中、养老院等)”到第三种情形“非正常死亡”的制度相衔接的相关规定。

从实践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可以看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有法定调查核实义务,而不仅仅是简单受理申请,这是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不能仅凭家属的口头陈述就出具证明,必须进行调查(如询问家属、目击者、社区工作人员,必要时查看遗体)和核实(核对病史、身份信息等),以形成调查记录作为出具证明的依据。

此外,死者家属还有义务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死者的病史摘要或诊断证明,这些文件是医生用以判断“正常死亡”性质的关键证据,证明死者生前患有某种可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而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嫌疑。

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是正常死亡的情形下,还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转由公安机关判断是否是正常死亡并出具《死亡证》。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目的和逻辑在于:

其一,需维护法律严肃性,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故其记载的死亡原因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防止伪造、骗保、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

其二,需明确死亡性质。死亡证明的相关制度规定具有严格区分“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特点。如果基层医生在调查中发现任何疑点(如死因不明、有外伤、有纠纷等),必须立即拒绝开具并报告公安部门介入。这是将非正常死亡案件导入司法程序的重要过滤机制。

其三,需保障公共数据的准确。死亡信息是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统计死亡率、死因构成等公共卫生数据,为国家制定卫生政策提供依据,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三)遗失补办

根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依据上述规定,死者家属若遗失《死亡证》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申请补发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再次丢失,则可能存在无法再次补发的风险,因此应妥善保管好《死亡证》。

四、死亡证明的法律效力与应用场景

(一)户籍管理的“通行证”

根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通常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死者家属就应申请死亡登记。

(二)殡葬手续的“开启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1],《死亡证》第四联是办理殡葬手续的重要凭证。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曾碰到如下情况:先领取到《死亡证》的死者家属A一方因遗产之争,不提供《死亡证》给实际料理后事的死者家属B,导致死者迟迟无法下葬的情况。就此情况下,死者家属B可以死者家属A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其他亲属的权益和死者的尊严为由起诉至法院,具体可考虑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并要求死者家属A向死者家属B提供《死亡证》将死者尽快安葬,同时赔偿遗体停放殡仪馆期间产生的费用等。

(三)继承程序的“启动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1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前文所述,死亡证明第三联作为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关键证据,是办理财产继承或提起继承诉讼的必备文件。

(四)财产权益的“结算单”

1.已故人员银行账户查询服务

以北京市2025年4月推出的“已故人员银行卡账户线索查询服务”为例,在云闪付APP上申请这项服务时,死亡证明是申请时的必备材料。

2.股票、基金等证券资产的法定继承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前往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死亡证》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材料。

3.不动产(房产、土地)的法定继承

实务中,《死亡证》是继承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必备材料。

4.保险(人身保险、寿险等)

如果死者生前曾购买过人身保险、寿险等保险产品,则继承人应在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供《死亡证》在内的理赔必备文件申请保险理赔,如果保险未指定明确受益人,则一般将保险金视作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五)人身关系的“终止符”

1.婚姻关系的自动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的规定[13]可推论出,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在世的一方可凭《死亡证》办理再婚登记。

2.社保福利

死者家属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时需提供《死亡证》,同时可终止养老金、社保发放。

五、总结

死亡证明,作为生命旅程终结的法定见证,其意义远超越一纸文书。它严谨的法律制度设计,既是国家对个体生命尊严的最后守护,也是社会法律关系得以有序调整的基石。从开具到应用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格式的统一性与程序的法定性,任何环节的疏漏或梗阻,都将直接触及公民的切身权益,使生者在悲痛之余徒增维权之累。因此,对于逝者家属而言,充分了解规则、备齐证明、理性维权,是顺利完成后续事宜的关键;对于肩负职责的相关机构人员而言,恪守法律、规范操作、秉公办理,则是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对逝者与生者的最大尊重。

注释

[2]来源同批注1

[3]来源同批注1

[4]来源同批注1

[5]详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转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网址:https://www.ahcdc.cn/content/detail/5a4dca5bee3b83e21bb30f8f.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25年9月14日。

[6]《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死亡患者的《死亡证》填写、签发、保存及信息报告与核对等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

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院外死亡调查、《死亡证》签发、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等工作。

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未经救治的死亡者(含新生儿死亡)名单,协助开展入户调查。

[7]《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九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

(一)签发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的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说明部分:(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9]详见丁兰街道建塘苑社区服务中心公众号文章《请注意,社区将不再开具死亡证明。如何开具?请看这里~~~》,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ylAnQMoP6XtTgiZMDKM-5A,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15日。

[10]详见临安疾控监督公众号文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2月1日全区全面执行》,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jFFkTj5HhwL1Zo3S-2ioDg,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15日。

[1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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